前年11月中大暴動案,五名中大學生涉暴動等罪,全部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19日判刑。
前年11月11日,中大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發生衝突。中大學生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被控參與暴動。五人早前否認控罪。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裁決時指不接納辯方所指,控方有可能錯誤識別劉晉旭,認為就算催淚煙仍未散去,警方亦能清晰辨認他。
劉晉旭曾指看見情況混亂,想盡快離開現場,但法官指他仍走向二號橋,並穿上護脛、手袖等,行為與他所說的想法不一致,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裁定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
其餘四名被告沒有選擇在示威者第四次衝擊前離開現場,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屬有意圖透過身處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裁定他們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其中符凱晴及許貽顓兩人案發時分別攜帶金屬鎚頭、螺絲批及扳手,法官指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亦沒有證據顯示物品與課堂活動有關,裁定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