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就2016年立法會搶文件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裁定有關行為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
正就其他案件服刑的梁國雄,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他2016年出任立法會議員時,在立法會舉行的聯席會議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
原審裁判官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起訴議員,將案件擱置。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
梁國雄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訂明,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的保障,但只限於「言論及辯論」。如果控方案情獲確立,梁國雄當時並非發表言論,亦並非正參與辯論過程,搶文件行為將構成擾亂,故裁定有關行為不屬於特權範圍。
終院又裁定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享有的特權範圍,指立法會刻意制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作為主體法例,是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
梁國雄太太、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對判決感到失望。
梁國雄太太陳寶瑩指出︰「一些抗議行為其實是表達的形式、是一個思想及言論的另一個表達方法,但終審法院否定了,認為是騷擾行為。未來在立法會中,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表達的自由,經過今次案例,應該事實上是有很大限制。」
她認為其他被控藐視立法會罪的民主派議員,審訊亦不會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