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及「共同目的」元素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作出裁決。
兩名暴動案的被告就相關法律觀點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視為主犯。但法庭強調相關被告人可按「從犯罪行」等被懲處,以及被判跟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共同目的」是否適用,法庭裁定控方只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參與意圖,毋須額外共同目的。
上訴人之一盧建民的代表律師表示,裁決有助外界更清晰了解有關控罪元素。
盧建民代表律師劉偉聰指出︰「我們預見到的就是有關元素變得清晰之後,可能被告會明白自己的處境多些,或者控方就控罪的罪名他們會有些新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