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禮頓一名前外籍主管指工作期間被稱為「鬼佬」,向公司投訴後被解僱。他入稟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案件在區域法院續審。
曾在禮頓任職七年的原告Francis William Haden,2016年被指派為將軍澳藍田隧道工程爆破主管。
他指工作期間曾被同事稱呼「鬼佬」,翌年發現爆破組在自己休假期間開會,但沒有知會他,上司亦指派他下屬負責會議,認為是自己不懂中文被排擠,向上司反映,同年二月被解僱。
Haden其後入稟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對方發聲明道歉,承諾不再作類似行為,並賠償20萬元情感傷害及被解僱後收入損失。
原告前同事、同為外籍的禮頓地盤經理作供時說,在香港工作超過12年,從來沒有遇過任何人覺得「鬼佬」稱呼不妥,工作時亦經常聽到外籍人士被稱作「鬼佬」,認為需視乎語境判斷有否種族意味。
原告前直屬上司較早前作供時說,沒有等原告復工後再開會,是因地盤要維持正常運作,而原告下屬亦同為爆破組組員,知道工程進度,又不認為「鬼佬」稱呼有貶義。
原告方就引述合約條款,指原告負責指派工作,質疑如原告沒有獲告知工程進度,不應為爆破安全質素負全責。
平機會2018年曾調查事件,當時判斷禮頓作為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並嘗試勸喻雙方調解,被禮頓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