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修例 准律師可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收費架構」

即時港聞

發佈: 2021-12-14 21:45

撰文: 無綫新聞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報告書建議修改法律,容許律師可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法改會建議,律師可與當事人訂立三種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即當事人申索取得成果後,才向律師支付一筆額外費用,金額由雙方議定,或按原本收費的某個百分比計算,上限定於訟費的百分百。

另外是按損害賠償收費,即律師只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才可收費,上限是所得利益的一半。

第三種是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律師就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一定費用,在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後,再收取額外費用。

報告又建議,附屬法例應納入保障措施,包括須以書面訂立協議,並設有最少7天冷靜期。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成員陳澤銘表示:「與結果有關的收費安排,在全世界而言,很多司法管轄區已做,香港會是剩下最後一個主要司法管轄區,沒有此收費安排,對香港整體仲裁競爭力非常重要;第二並非是針對律師行業的優惠,不是讓律師去賺多些錢,目的是令整體的服務水平提高,亦都能保障公眾人士、市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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