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漁護署規管狗主責任的工作,認為署方跟進違法個案欠主動,又建議在狗聚集的公眾地方主動抽查牌照。
根據《狂犬病條例》及《狂犬病規例》,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須領有牌照、接種疫苗和植入晶片,其後每三年須續牌,如果轉讓,亦須通知漁護署更改聯絡資料。
不過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現時當狗未有被妥善管束、咬人或跟進投訴時,漁護署才會向無為狗領牌或續牌的狗主採取行動,而過去一年有531隻狗被棄養,當中逾六成牌照過期或未有領取牌照。
漁護署接收一隻流浪狗時發現狗牌過期,原狗主聲稱2013年已把狗轉讓予人,令署方未能檢控真正狗主。
申訴專員趙慧賢指出:「漁護署其實以前都曾經做抽查行動,不過近幾年好像少見做這事情,我們建議漁護署不定時、在不同地方做狗隻牌照抽查行動,最主要讓狗主知道他們是有責任令這些狗隻有領牌。」
公署又建議狗主續牌時要作書面聲明,讓他們明確法律責任。
漁護署接納公署共11項建議,又表示正研究開發電子平台,處理狗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