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上環暴動案,15名參與人士暴動罪成,其中13人判囚42至48個月,餘下兩人分別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案發在2019年7月28日上環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15名被告由19至34歲,部分人報稱飛機師、幼稚園教師、護士,除了一名男被告認罪,其餘14人全部被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從影片目測,約五百至一千名參與暴動的人,當日穿著類似衣服及帶同裝備,在場派發物資,用手勢控制人流,有人用汽油彈等襲擊執法者,可見暴動由一個或多個組織策劃進行,認為他們有共同目的參與;事件未有造成傷亡,不是示威者節制,而是警方的嚴謹策略;示威進一步分化社會,示威者口中崇尚的自由民主,實質是專制,對社會和諧和國際聲譽造成影響。
法官又指,理解各被告年輕,或受社會氣氛影響,認為別有用心的關鍵領袖及看熱鬧的人等,提供物資及道德上支持,讓被告得以參與這場血腥嘉年華,最後需付出代價的,亦只有空有熱血、有勇無謀的年輕人;但這並非任意妄為的理由,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其中13名被告判監42至48個月。
另外24歲裝修工人及案發時17歲的認罪學生,分別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