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承認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 判囚10個月

即時港聞

發佈: 2022-05-24 02:30

撰文: 無綫新聞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承認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在區域法院判監禁10個月。

因其他案件正服刑的57歲戴耀廷,由囚車押解至區域法院。

他被控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非法行為罪,承認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時,透過一間公司在同年8月9日、9月2日及4日,分別在兩份報章刊登共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逾25萬元。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涉案罪行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他透過雷動計劃發動策動性投票受推薦候選人有22名,背後規模、程度實屬嚴重,獲推薦人選沒有申報選舉開支,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削弱監管和選舉公正。

戴耀廷犯案出於針對比例代表制,沒有如實考慮民意,諷刺的是發動眾籌刊登廣告,本身已影響選舉公正性,對建制派候選人同樣不公平。

即使選舉結果不公,也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就算個人抱有民主正義考慮,也只能以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作藉口,無視選舉法規於理不合,為維護選舉公信力,法庭必須判囚,最後判他監禁10個月。

同被控的同一公司兩名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每項控罪以一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