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演藝學院二年級男生於2019年8月參與黃大仙暴動及無牌管有彈藥。他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28個月。
案情指,2019年8月5日有數百名示威者於黃大仙聚集,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期間有人向紀律部隊宿舍投擲雜物,亦有人照射鐳射筆,在屢次警告下仍然沒有散去。
被告劉柏睿為熄滅催淚彈,曾用銀色器皿向彈頭潑水及覆蓋彈頭。新聞片段也拍攝到他身處投雜物的人群中。警方及後作出驅散,被告被帶返警署後,警員在他的斜孭袋中發現催淚彈空彈殼。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指,被告當晚7時左右已現身人群前線,雖無實際衝擊的行為,但他以水潑熄催淚彈,相比純粹現身支持或鼓勵事件的嚴重性更大,是直接挑戰警方的驅散行動,有機會導致現場氣氛升溫,激使他人作更激烈行為;而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的手段令人難以接受,增加案件嚴重性,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又指,考慮到被告處事認真,認同他是有才華的人,過往作品曾經獲獎,故減刑3個月,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刑期為28個月。
被告的另一項控罪、無牌管有彈藥罪,獲法庭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