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不受防疫禁令所限。律政司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下月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要追溯到兩年前,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被食環署控告無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夾公仔」店可繼續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
代表店方的大律師指,夾公仔機並非牌照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夾公仔機、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均不受條例所限,而且店舖無門、無閘,24小時開放,市民可自由進出,如立法應向立法會提出。
律政司認為,店舖佔地400多平方呎,共有32部夾公仔機,亦有找換機;「夾公仔機」在舖內,市民玩時會造成人群聚集,影響公眾衞生安全,而扭蛋機並非為遊樂而設計,毋須發牌管制。
法官認為,夾公仔機與扭蛋機類似,質疑為何執法有別,「扭蛋機不是讓人玩嗎?」。
律政司表示,是否需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關鍵在於機械裝置是否提供娛樂及歡愉成分。
玩「夾公仔」的人操控系統,如按鈕或操控杆等獲取物品,需要一定技巧、運氣及判斷能力;憑經驗掌握適當角度,絕對稱得上「遊玩」。
而「台主」為控制經營成本,會用程式控制機械爪,抓住公仔的成功率與一般販賣模式不同,但扭蛋機及自動販賣機,主要是販賣,投入金錢後取得貨物,操作簡單,沒有太多遊玩成分。
夾公仔店一方反駁律政司,指扭蛋機亦有提供不同幣值,夾不到公仔,與扭不中心儀貨品情況類似,扭蛋機更有招紙遮蓋,比夾公仔機有更多未知之數。
法官黎婉姫稱需時考慮,下月24日頒布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