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就國安法刑期上訴失敗 上訴庭指案件「情節嚴重」認罪非減刑因素

即時港聞

發佈: 2022-11-29 21:02

撰文: 無綫新聞

高院上訴庭就《港區國安法》最低刑期的要求定出指引,一名男子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未獲一般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上訴庭駁回上訴,認為《港區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案件刑期最少5年,是最低刑期,認罪不屬減刑因素。

上訴人是理大男學生呂世瑜,2020年因網上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原審法官胡雅文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3年8個月。不過由於法官審訊期間,認為案件屬「情節嚴重」,《國安法》列明刑期要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最終判他監禁5年。

呂世瑜不服無三分一刑期扣減,提出上訴。雙方爭拗點之一,是《國安法》列明的五年刑期,是「量刑起點」,抑或是「最低刑期」。

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稱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就算屬可容許的求情因素,亦必須確保不損維護國安的首要目的,方可適用。

今次案件涉及《國安法》21條,當中列明五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又重申若本地判刑法律跟《國安法》不一致,要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駁回呂世瑜上訴。

今次上訴,呂世瑜及港府亦就《國安法》33條,即甚麼情況下才可減刑及具體幅度爭論。

上訴庭認為,條文列明的三種情況,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揭發他人犯罪」,是唯一可以減刑的情況;而條文列明減刑方式、即「從輕處罰」,若套用在「情節嚴重」的罪行,無論扣減多少,都不能低於五年,但若屬「減輕處罰」的方式,則可減至少於五年的監禁刑期。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