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2018年在尖沙咀一間找換店提取現金後,被劫去約1,000萬元。五名男子承認搶劫和普通襲擊,判囚六年八個月至八年。
五名認罪的被告,被控2018年8月8日在尖沙咀中間道遠東大廈外,搶劫兩名男子1,000萬元現金,承認一項搶劫罪。
高等法院法官金貝理判刑時指,被告各有分工,分別負責施襲、把風、接贓等,有周詳計劃,明顯有預謀犯案,並施以武力達到目的。
其中兩名被告犯案時刻意與人保持距離,毋須親自下手犯案,但有份指示及聘用其他被告駕駛、把風或協助洗黑錢,縱然他們並非主腦,但形跡亦近乎主腦。
法官基於各被告所獲得的報酬、出獄後重犯等因素,加刑半年至一年。但考慮各人認罪等,最終判他們監禁六年八個月至八年。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早前否認搶劫罪,受審後罪名不成立,但曾襲擊事主,普通襲擊罪成。連同餘下承認搶劫罪的一名被告,各被判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