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參與暴動罪成囚4年7個月至5年 官指目無法紀須判刑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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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2-12-11 21:14

撰文: 無綫新聞

9名男女被控2019年國慶日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等罪,全部人罪成,其中8人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案情指2019年10月1日,9名22至32歲被告,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當中8人藏有伸縮棍、摺刀、手銬、鎅刀等,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等罪。全部人否認控罪,審訊後裁定罪成。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暴動現場人數眾多,尖沙咀警署外曾有約1,000人。警方警告後,示威者持續使用武力,向警署投擲5至10枚汽油彈,引致建築物起火,又攻擊警方便裝小巴,汽油彈必然會損壞財物,亦不能忽視對警署內人員人身安全帶來風險。

眾被告明知行為違法,身穿深色衣服掩飾身份。部分人除穿防護裝備外,更管有攻擊性物品及其他物品,雖無證據指領導暴動,但參與者屬同一群體。

示威者明顯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須判刑阻嚇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上慘痛代價,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部分人因為年輕等原因獲減刑,判處8名被告入獄4年7個月到5年。

另一個29歲地盤工人早前確診缺席聆訊後,沒有依期歸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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