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發表涉及六四集會的文章,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監15個月。高等法院法官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5月底至6月初在社交網站及報章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裁定以說服、提議、鼓勵、施壓等方式,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頒下書面判詞,指警方當時以公共衞生為理由,發出禁止令禁止集會,但《公安條例》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舉行,並只可在其他措施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下,才可禁止集會。
法官指警方並無認真主動考慮向衞生署索取專家報告,也沒有考慮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等可行措施,達至控制病毒傳播風險,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要求。
法官又指,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以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發出禁止令,但亦無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因此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鄒幸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不過鄒幸彤因另一宗六四集會案件,於去年年底被判監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