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釋法強化了香港自治權。委員陳弘毅就指今次不是推翻法庭裁決,要透過本地修例去處理海外律師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解釋草案,指第14條條文列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即國安委的職責,並說明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而第47條則列明,法院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而海外律師可否為國安法案件被告抗辯,是屬於要取證明書的行為之一,否則國安委要作判斷及決定。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涉嫌的《港區國安法》案聘請英國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反對但被法院駁回,引發這次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釋法並不是推翻法庭裁決。對於在港沒有全面執業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案的問題,要透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由於這件案件沒有發過證明書,所以要交由國安委處理。國安委沒有權去推翻或干預法院判決,但國安委可以建議修改現有法律,可以制定政策。」
他又指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程序應由律政司提出,再由法庭決定,但如果法庭拒絕,就可能要再次釋法。
陳弘毅稱:「這個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涉及如何解釋47條,唯一可以處理爭議的只有人大常委會,因為只有人大常委會才可以正式解釋第47條。」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今次釋法與過去五次釋法不同,今次是釐清國安委的權責,是強化已授予香港自治權。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確實這些權已經給予香港,只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情況,自己在香港各方面,對於行政權及司法權有些混淆不清。任何一個國家去到國家安全問題,甚麼是有利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訂甚麼政策去保護國家安全,是行政的權,不是司法的權,不是由法官審判時作決定的。」
律師會指釋法釐清《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如有需要,律師會會就《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與政府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