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考車牌時賄賂考牌官,判入獄四個月。
60歲被告賴長明報稱是肉檔店員。案情指被告去年7月,到油塘駕駛考試中心參加路試,但犯下嚴重錯誤。被告向考牌主任提供現金2,000元,稱請對方「飲茶」,企圖改獲及格成績。
考牌主任拒絕受賄,向運輸署報告,轉介廉署調查並落案起訴。
被告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行嚴重。同類案件一般判長時間即時監禁。本案沒有特殊情況,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但考慮到較同類案件輕微,被告認罪、無案底,以及健康情況,判被告入獄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