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7歲女教師前年獲官校聘用,但最終因「程序錯誤」不獲聘,向教育局索償逾1,600萬元,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只獲賠償69.5萬元。
申請人前年,原定獲福榮街官立小學聘用為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但其後教育局指,官校不應自行收取求職者履歷,校方沒有跟從「內部政策」,最終她不獲聘請。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高浩文去年裁定教育局有關規定不合理,申請人因而向當局索償1,604萬元,包括不獲聘請兩年職位的收入損失及未來收入損失近1,100萬等。
法官今日頒判詞,指如非教育局,申請人應已獲聘,但認為她只應得不獲聘兩年的收入及教師註冊費損失,合共69.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