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金鐘參與暴動罪成囚28至50個月 法官稱示威者有計劃與警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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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3-01-13 02:53

撰文: 無綫新聞

九名男女2019年在金鐘參與暴動罪成,在區域法院判監28至50個月。法官指示威者並非即興,而是有計劃同警方對抗。

九名被告年齡18至36歲,被控2019年9月29日下午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日有人在夏慤道堵路,人數持續增長,及後有人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警方施放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各被告當場被制服,當時都穿著黑衣和蒙面。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示威者用鐳射光束射向警方,投擲硬物和汽油彈,方法原始但有殺傷力。現場有人派發價值不菲示威裝備,有人控制人流,合力操作巨型橡筋投擲物品,示威者互相合作、與警方對抗,暴動並非即興及完全無計劃。

法官又指,案發在金鐘重要商業區,暴動持續約兩小時,警方在六分鐘內發射64枚催淚彈,認為當時情況極為嚴重,令居民遊客無法正常活動,破壞香港長久以來,引以為傲聲譽,商店損失難以計算,社會亦進一步分化,抹殺了持平務實的討論空間。

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5名認罪被告分別判囚28至38個月;4名不認罪被告,判囚46至50個月,其中一名被告劉彥昭,法官認為他有積極參與暴動的意圖,刑期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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