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一個研討會發言,指中央授權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中央「最後兜底」,處理特區難以解決的問題;他又指當特區遇到新情況,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與國安公署一同研究解決。
全國港澳研究會在會展舉行「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行政長官李家超及中聯辦主任駱惠寧都有出席。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北京視像致辭,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走出政治「爭拗泥潭」,只有230多人因而被捕,反映所謂「大肆濫捕」等謠言不攻自破,強調《國安法》是人權自由的「守護神」。夏寶龍指《國安法》,最大特點是「雙執行機制」。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表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擁有完整的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他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第14及47條作出解釋,清晰規範特區解決問題的方式及路徑,將具體問題交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判斷及決定,中央充分信任、支持及尊重特區。
夏寶龍指要全面準確實施《國安法》,要有五點,包括中央主導、特區主責,行政長官及國安委應充分履行法定職責,他留意到特首已表明推進《基本法》23條立法的準備。他又指本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要切實肩負維護國家安全責任。
夏寶龍指出:「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發揮『牽頭抓總』,議事決策、統籌協調的中樞職能,特區其他職能機構都應配合特區國安委工作。全世界每個人都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觀者。」
夏寶龍又稱,當實施《國家法》時出現新問題,國安委應當跟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一道及時認真研究解決。
他重申《國安法》具凌駕地位,當本地法律不一致時,優先適用《國安法》。特區應主動修改及完善本地法律,跟《國安法》「有機統一」,本地法院應作出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本港開放發展,必須在國家安全前提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