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舉能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本港案件屬酌情權問題 無礙公平審訊

即時港聞

發佈: 2023-01-16 07:22

撰文: 無綫新聞

司法機構舉行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稱,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定位完全取決於《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要充分行使但又不能夠僭越。他又認為海外律師能否參與本港案件,從來都是酌情權問題,不影響公平審訊。

新一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事隔兩年、重返大會堂舉行,亦是在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原則釋法後舉行。

今次釋法源於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上訴,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代其《國安法》案件抗辯。人大常委會按特首李家超的提請釋法,稱指定情況下,法庭應向特首取得證明書,否則以特首為主席的國安委應作跟進,部分意見質疑損害法院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表示:「釋法本身內容無觸及到終審法院、原訟庭或上訴庭判決。就算法庭判了一個人有無法庭的出庭權,不等於那人,你指海外的人,可即時來港,有很多其他事。從來司法獨立是指法官、法庭判案有無受外面影響、有無人干預。很多時大家講司法獨立,關於釋法這個場合,實際上是講了另一樣,講的是制度上獨立,或司法機構的司法權是否有所減少。」

被問到在本港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如果不能參與《國安法》案件,會否對被告不公平,他強調最重要的是法庭能否司法公正。

張舉能說:「從來這方面都是酌情權問題,就算不要說是否釋法、不要說是否《國安法》案件,從來都沒絕對權利。無一個論點指,沒這些海外律師來港,想聘請他們的當事人,無論控或辯方,會得不到公平審訊。」

他在致辭時就提到法院有三大職能,包括不偏不倚維護法治,而過去數年所有法官,包括《國安法》指定法官,都發揮高度專業精神,法院亦要維護基本權利,固然應有寬鬆的詮釋,但大部分權利都非絕對,亦有例外。

張舉能稱:「當基本權利受限於對法庭具約束力的法律,或受限於法庭不具司法管轄權,予以覆核的法律時,法庭須依循有關法律。」

他又稱若出現新情況,法庭可適當引用判例,間接制定及擴展法律,但涉及《基本法》須格外審慎,亦不應誇大這個角色。

張舉能指出:「大前提是相關詮釋須符合立法原意,同時不會強行扭曲法律條文文意。法院不能僭越《基本法》或《憲法》賦予其他機關或團體的職能、權力或管轄權,或試圖行使未獲賦予的司法權。」

他強調,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定位完全取決於憲法規定;而在無成文憲法,而立法機關至高無上的司法管轄區,法院甚至不能質疑對方頒布的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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