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暴動案七人罪成囚36至45個月 法官指控辯雙方爭拗致審訊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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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3-01-28 02:48

撰文: 無綫新聞

七人在2019年尖沙咀警署外參與暴動罪成,判監36至45個月。

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集結於尖沙咀警署外彌敦道一帶,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一名警員下肢燒傷。

八個24至35歲男子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25歲的鄭智健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減刑後判囚36個月。

六名被告審訊後裁定罪成,35歲被告陳嘉因患病酌情獲扣減三個月刑期,不過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四個月,合共判監42個月。

剩餘有五名被告則判44和45個月監禁。另一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11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各被告明知現場有示威,仍蓄意留下壯大聲勢,即使無親自做出破壞安寧的行為,亦屬於參與暴動。法官又稱,如無支持者鼓勵施暴者,施暴者勢單力薄,不會明目張膽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支持者的刑責不會輕。

法官不同意有被告指案件用了三年多才完案,期間倍感壓力,反指法庭工作繁重,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又認為被告等人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造成時間流逝,實難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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