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深水埗參與暴動其中三人判監 法官指示威針對警方判刑須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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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3-02-04 02:19

撰文: 無綫新聞

五人2019年在深水埗參與暴動,其中三人分別判監22至32個月,二人被判入教導所。

2019年8月29日,深水埗警署外欽州街一帶,有示威者集結,有人用磚擲向警署,又用鐳射光和電筒照射警員。九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一人認罪,八人經審訊後,其中四人罪成。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其中三名被告李倩瑩、黎擎智及戴家榮帶著裝備到場,顯示有預謀犯案,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他們的求情及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後,李倩瑩及黎擎智判監32個月,認罪的戴家榮判囚22個月。

其餘兩名案發時17及18歲的被告,陳翔樂及彭嘉豪。法官指兩人角色屬鼓勵和支持者,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判兩人入教導所。

法官游德康指,示威者行為直接針對警署及在內駐守的警員,挑戰法治社會最前線,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及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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