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麻地一間食材店的肉類樣本證實含有貓的基因,當局表示會嚴格執法。
本港早在70多年前已訂立《貓狗條例》,禁止屠宰和售賣貓狗作為食物之用,而最初立法原意同俗稱瘋狗症的狂犬病有關。
1949年香港爆發瘋狗症,一年內有20人和39隻貓狗等死於瘋狗症,加上社會上有聯署,促請政府立法禁吃貓狗,以免有更多狗隻運入香港,增加瘋狗症傳播風險。當局其後制訂《貓狗條例》,1950年初生效,禁止屠宰和吃貓狗。
經多次修訂,根據現行《貓狗規例》,違例者最高刑罰是罰款5千元及監禁6個月,而多年來都只是罰款,直到2006年,四名男子在元朗屠宰兩隻狗食用,各被判入獄30日,經上訴後獲減刑至14日,是首宗因吃狗肉而判監的案件。
法官在判刑時指,罰款輕判已不能反映社會人士對有關行為的厭惡、對公共衞生構成的影響,及對被宰狗隻造成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