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增修訂 海外律師就參與國安法案申請特首許可前須先獲准許申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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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3-03-10 07:19

撰文: 無綫新聞

政府計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港區國安法》案件前,須取得行政長官的許可證明書。當局進一步修訂機制,要求申請特首證明書前,須取得准許申請通知書。

政府呈交立法會的文件建議規定海外律師須先通知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並提供理據及佐證。行政長官之後若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可發出准許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再辦理專案認許申請。

當局指甄別程序是要排除浪費法院及行政長官時間及資源的申請,亦確保有充分理據成功申請,才轉交處理。

文件又提及將設覆核機制,指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後,案件情況有變,法院或律政司司長可就許可提出覆核,由行政長官檢視是否批出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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