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21人被控在油麻地參與暴動,分別判囚51至64個月及入教導所。
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大批示威者在油麻地一帶暴動,其中10名被告先後認罪或裁定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事發現場猶如小型戰場,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等,可見暴動有預先計劃;又斥責示威者視法治如無物,身處現場令其他示威者情緒高漲,無法無天變本加厲,必須重判。
7名被告判囚61個月;另外兩名被告分別攜有縮骨遮和望遠鏡,可組成傘陣、遠觀警方動向,參與程度較高,判囚64個月。至於開審前認罪的女被告,則判入教導所。
另一宗同樣在油麻地發生的暴動案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11名被告早前裁定暴動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表示,前線示威者持傘堵路,又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危害警員及市民安全,各被告案發時身穿深黑色衣物,助長示威者氣焰,肆意妄為挑戰警方,也顯示有計劃掩飾身份逃避刑責,需要從嚴處理。
考慮到各被告沒有案底,辯方亦沒有過度挑戰證供,節省法庭時間,各被告判囚54個月,其中一名被告患有末期腎衰竭,酌情再扣減三個月,判囚51個月。有兩名被告因管有索帶,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成,判囚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判囚55個月。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總督察任雪瑩稱:「香港市民擁有言論、新聞、遊行及集會的自由,但與此同時,他們舉行上述活動期間,必須遵守本地法律。」
警方重申暴動是嚴重罪行,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