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算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將不多於0.8公頃海港改善工程及少於三公頃非永久性填海工程,豁免不可填海的規定。
《保護海港條例》列明,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無差別適用於永久或臨時的填海工程。
根據2004年終審法院判詞,除非填海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有「有力及令人信服」的證據,才可推翻。
但政府指相關規定窒礙海港發展,建議將條例「拆牆鬆綁」,包括以法定清單形式,列明指定海港改善工程,如單車徑、浮躉、觀景台等,只要不多於0.8公頃,可獲豁免。
另外如臨時工作台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如面積不多於三公頃及使用期少於三年,亦可獲豁免,但兩項均需司長級官員批准。其餘大型填海工程亦仍受《保護海港條例》規管。
政府預計本月31日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4月收集公眾意見,下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