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0歲香港女人兩次為她在內地出生的兒子申請居留權,但報稱兒子的親父是兩名不同的香港居民,她被控一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的罪名,判囚六個月。
被告於2017和2020年先後兩次,為她在內地出生兒子向入境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首次申請時,被告報稱兒子的親父是其前夫,但當時未有按入境處要求,安排其兒子與前夫接受指定基因測試,所以申請沒有繼續處理;第二次申請時,就報稱兒子的親父是另一名香港居民,令入境處起疑展開調查。
被告承認,首次辦理申請時,未能提供其兒子親父的相關文件,在明知前夫不是兒子親父的情況下,仍向入境處職員訛稱兩人的親父子關係,希望申請獲批,涉嫌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被落案起訴,星期一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六個月。
入境處表示,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