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修訂《職安條例》。有代表工會的議員希望修例後,令法庭可判處違例人士具阻嚇性刑罰;有商界就認為提升刑罰,不能杜絕意外發生。
工聯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陸頌雄表示:「希望今次修例向公眾及法庭發出清晰信息,就是條例屬嚴重罪行,希望判刑貼近社會期望,亦不希望法庭日後對違反職安健條例的僱主甚至僱員太仁慈,因仁慈對其他打工仔是殘忍,因縱容意外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自由黨批發及零售界議員邵家輝稱:「過去二十年死亡數字一直保持約二十宗,會否宣傳可加大,巡查是否可加大,會否是教育的問題?罰則是否必要加到如此高便可以?我相信法例必會過,過三年又看看有沒有意外?減低(意外)的過程都要平衡市民、商戶的承受能力。」
相關條例超過二十年未曾檢討,今次修訂包括將最高罰款由現時50萬,提升至一千萬,刑期由一年提高至兩年;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者的營業額;而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檢控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