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在區域法院判監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
被告翟耀瑋、周豐德、林煒綸及李傑思,介乎21至24歲,早前已被裁定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參與暴動罪成。林煒綸另因管有一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案發在商住大廈林立地段投擲汽油彈對商戶及在場人士,帶來極高人身和財物實際風險,損失難以估計。被告的參與增加暴動集結人群聲勢,令暴動持續下去。
因應各被告年紀及候審時積極生活學習工作等,扣減刑期後,分別判囚4年5個月至4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