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四名被告以控罪中涉及的《港區國安法》無清晰定義「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押後至明早裁決。
辯方陳詞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即計劃在立法會以過半數、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在《港區國安法》中並沒有清晰定義,不能輕易定論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四人毋需答辯。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指「非法」概念含意廣闊,不只有刑事元素,亦包括違憲目的。而且立法會議員就任時必須宣誓,串謀者因此必然會干犯發假誓。
指定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明早,裁定表證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