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男學生承認觸犯《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但因案件屬「情節嚴重」,未獲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現年26歲的呂世瑜,2020年在網上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區院原審法官胡雅文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3年8個月。但由於案件屬「情節嚴重」,《國安法》列明刑期要介乎5至10年,最終判監5年,變相不獲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提出兩點爭議,包括應該如何恰當詮釋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5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是否強制性。
另外,《國安法》第33條提出三項情形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及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是否已「盡列無遺」,可否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至5年以下。
彭耀鴻指呂世瑜認罪、有悔意等,如另一同罪罪犯案件,同樣是「情節嚴重」,但沒悔意又案底纍纍,與呂世瑜獲得同樣判刑,便是不當,對被告不公平。
常任法官李義問到應如何詮釋情節嚴重案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彭耀鴻認同判囚至少五年,但屬量刑原則,香港一直以來會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減輕處罰。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批評上訴方詮釋荒謬無理,認為句意不是為判刑設下上限及下限;而詮釋為可判少於5年或多於10年,是有違立法原意。
又指出《國安法》條文中,有「處刑」、「必須」等字眼,反映規定是強制性,即使將刑罰減輕至低於五年監禁,只可考慮被告有否符合《國安法》列明的三項減刑條件。
終院五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擇日頒布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