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資企業在深圳前海註冊,可選擇以香港法律作為合同適用的法律,而在內地自貿區註冊的,遇到爭議時亦可在香港仲裁。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相信,未來會擴展至全國。
國務院近日發布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方案,提出30項措施,包括研究讓區內港資企業,可選用香港法律解決合同糾紛,並以香港為仲裁地。
現時這種「港資港法」在深圳前海實施,涵蓋港澳台及外商企業。至於「港資港仲裁」亦適用於在廣東、上海等內地自貿試驗區註冊的港資。
特區政府曾提出,希望這兩項措施能擴展至整個大灣區,方便企業北上發展及推廣國際仲裁中心。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韓大元,出席一個法治論壇時稱,相信措施一定會逐步擴展至全國。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表示:「我覺得推廣到內地其他地方,大灣區的經驗完全可行,而且也有必要。中國是大國,有些政策在全國普遍實行,需要一個過程,所以我們才有試點,這種大灣區示範、特殊政策。」
另外,三年前起推行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試,至今試行三屆。近1,600人報考,350多人成功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延長計劃三年。韓大元相信如恆常化,甚至擴展至全國,可令內地法治更國際化,改善營商環境。
韓大元說:「我想9月1日,現在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作出授權確定。這對大灣區的法律服務市場國際化,吸引更優秀的大灣區港澳律師參與。」
韓大元又指,在現時複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下,香港「一國兩制」及面向國際等是很大優勢。粵港澳大灣區各城市之間,未來在法律上應多合作及交流,並提供更多配套,吸引人才到大灣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