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七人獲准就參與非法集結定罪上訴 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上訴被拒

即時港聞

發佈: 2023-12-07 21:07

撰文: 無綫新聞

涉及黎智英及李柱銘等七人的維園非法集結案,七人組織非法集結的控罪脫罪,上訴庭拒絕律政司上訴到終審法院,同時批准七人就參與非法集結的定罪上訴。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七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經審訊後判全部罪成,判監禁8至18個月,當中三人緩刑。

七人就「組織集結」的定罪上訴得直,認為站在遊行隊伍前列,不足以證明曾組織集結。但「參與集結」證據確鑿,上訴被駁回,其中四人獲減刑三至六個月。

七人及律政司均不服,分別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早上頒下判詞,駁回律政司就七人「組織集結」脫罪的上訴,指有關法律問題早前已處理,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七人就「參與集結」定罪上訴,提出多條法律問題,包括法庭應否評估警方過分干涉言論、集會自由等。上訴庭認為,他們提出部分問題,涉及重大而廣泛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另外對於黎智英申請訟費,上訴庭認為他在調查階段,令控方認為其罪責比事實強得多,拒絕向黎智英批出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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