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開審。辯方首先就同案另一項刑事罪行條例控罪,提出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
正因其他案件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反恐特勤隊等押送下,坐囚車離開荔枝角收押所,早上七時許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在庭內觀察,黎智英身穿灰色西裝、藍色恤衫,較之前略為消瘦,由庭警押往犯人欄時,向庭內人士點頭揮手。案件以英語審訊,黎智英戴上法庭提供的即時傳譯設備。
本案屬高等法院案件,是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其中杜麗冰法官指,日前有傳媒報道,黎智英一方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作供,但被法庭拒絕。她稱根據法例,申請須於案件交付後42天內提出,但法庭沒收到申請。辯方亦確認黎智英沒提出申請。
黎智英合共被控三項控罪,兩項涉及《港區國安法》、一項屬《刑事罪行條例》。法庭首先處理辯方有關《刑事罪行條例》的法律爭議。控方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控告他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與他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首篇文章在2019年4月1日發布。
辯方指根據《條例》,檢控只可在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但控方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將黎智英帶到庭上正式控告,超過檢控期限4日,指當法律程序時限屆滿,就不能就該罪行提出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