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新發展區原址換地安排,發展商擁有九成私人用地業權,政府可協助收地,令發展商可利用整幅土地發展。發展局表示,做法符合一貫收地原則。有新界原居民就期望,可以分享土地發展的利潤。
元朗公庵路一帶有不少地,有些空置,有些放置了貨櫃,當中有部分屬於祖堂地,屬於指定的新界原居民氏族,部分業權人或已不在香港。
過去經驗反映,發展商往往因為收不到祖堂地,未能在全幅用地發展。
為加快北部都會區發展,政府放寬原址換地安排,發展商擁有九成或以上業權就可以申請原址換地,發展住宅、商業等用途,政府可「出手」收回餘下業權,再批回予申請人。
十八鄉鄉委會前主席梁福元表示,政府公布方案前沒諮詢持份者,感覺不公平,不過為社會整體利益,會支持新修訂,只是期望受影響的土地持有人,可以一同分享土地發展的利潤,而不是一般的收地賠償。
十八鄉鄉事委員會前主席梁福元說:「不是要跟你分身家,而是你(政府)將他的土地變賣,變成高增值的房屋,扣除補地價、基建外,純利是多少?要有合理的回報給原業主。」
發展局指新方案符合收地要用於公共用途的原則,令新發展區的發展更整全。
而當局亦要求發展商提供比政府更好的收地賠償。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何珮玲指:「發展商是要妥善處理好,要向這些受影響的居民或作業者作出一個安置補償,不應該差於政府,那些寮屋居民可選發展商給予的補償,亦可選擇政府的安置補償。」
她指發展商亦要興建公園等公共設施,在建成後交還政府,不過就不會設置一個固定的公共設施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