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指不能輕率列豁免範圍 是否犯法視乎意圖

即時港聞

發佈: 2024-01-30 02:52

撰文: 無綫新聞

《基本法》23條立法涵蓋竊取國家秘密及機密,有議員關注,能否以公眾利益獲豁免,政府稱不能輕率列出豁免範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到立法會向議員解說23條立法。

諮詢文件建議,竊取國家秘密及機密,定義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的重大決策,經濟及社會、以至科技發展,國安、偵查罪行的秘密,對象擴展至所有公職人員。

有議員關注,媒體以公眾利益為由披露國家機密,是否可獲豁免。

新民黨新界東北議員李梓敬稱:「媒體會接觸消息、發放消息,若這些消息涉及國家安全的話,擔心自己有機會誤墮法網。局長就這件事,若有機會就公眾利益時可提供豁免。會否更有清晰指引,在何情況、背景、團體或角色,發放這些資料時可獲豁免呢?」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需視乎三個原則,包括有否合法權限、公開的資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最重要是意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舉例子如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例如提及防務、部署在哪,這很明顯是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我相信該人士,手持文件時有常識,理解哪些是有合理權限披露,及相當危害國家安全。重大公眾利益應如何討論,但不要輕率,否則誰人也說公眾利益就豁免,否則法律就變得無效。」

至於煽動罪,政府建議涵蓋範圍,擴展至煽動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至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又建議提高現行初犯判囚兩年,再犯判囚三年的罰則。

民主黨希望當局有更清晰定義。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指出:「有甚麼界線過了就是煽動,這條線大家都很努力捉摸,而未有清晰界定,去到國家安全層面,我覺得更需要清晰界定。」

諮詢文件就列明,若意圖是提出意見,完善制度,就不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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