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財政預算案建議,明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百分之3的酒店房租稅。
政府早在1966年立法,徵收酒店房租稅,目的是補助香港旅遊協會、即香港旅遊發展局前身的經費。酒店房租稅最初稅率是百分之2,其後因應社會情況而有所增減,稅率逐漸增至1983年的百分之5。到1998年,為刺激當時陷於低迷的旅遊業,政府將稅率調低至百分之3。
2008年2月底,時任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他任內第一份財政預算案,建議免收酒店房租稅,目的是促進旅遊業發展,加強酒店業競爭力,同時可節省酒店和賓館的行政成本,政府因此每年少收4.7億元。
根據酒店房租稅法例,少於10個房間的酒店、由非牟利社團經營住房,都獲豁免徵稅。
政府指,明年恢復徵收的酒店房租稅,只佔過夜旅客在港消費額不足百分之1,相信不會影響旅客來港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