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 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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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03-06 18:03

撰文: 無綫新聞

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發表煽動文字等罪罪成,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的上訴。

譚得志被控2020年多次擺街站期間,叫「光復香港」等口號,判囚40個月及罰款五千元。上訴理據認為,案件涉及國安,不應在區域法院處理;而煽動罪屬普通法,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及相關暴力元素。

高院上訴庭頒布書面判詞,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區域法院有權審理;又指暴力並非煽動罪必要元素,煽動罪須具足夠靈活、適應性,包括考慮說話情境、政治氣候等,原審法官未有出錯,量刑亦沒過重,駁回譚得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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