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就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資料的相關罪行,當局解釋主要是針對公職人員「放流料」而引起社會不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再召開四節會議逐條審議條文。草案列明指明人士,包括現任或曾經是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無論是否屬實,可判監禁五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判刑可更高。
多名議員關注,如何才違法,以及會否與國家秘密混淆等。當局這樣回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說得通俗些是『放流料』,譬如我是屬於保安部門的政府人員,我造一份假文件蓋上機密(字眼),內裡說有個外國國家,明日會派軍隊攻擊香港,散播出去,很明顯這份文件是假的,若人們信以為真,會引起社會動亂及不安,造成國家安全風險。」
新民黨香港島西議員葉劉淑儀說:「我放一些無傷大雅的假料,譬如預算案派三萬元,結果令市民空歡喜,這樣都不會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認為:「不中此條文但有機會觸犯其他,剛才提及過的公務員守則,或公務員守則引致的刑事罪行。」
亦有議員關注如何界定是否「看來」屬機密事項,當局指難以訂下具體考慮因素,必須整體檢視發放資料的傷害性,及影響範圍等。
另外條文訂明任何人接近、查察,進入或出現於毗鄰軍事禁區等禁地,屬間諜活動行為。
九龍中議員楊永杰指出:「如一個攝影發燒友沒有意圖,純粹有人叫他、他收了錢,去拍攝了(軍事禁地)照片交給他。」
鄧炳強說:「純粹拍照、在軍事設施的門口走過,是沒有意圖,很多時行山的市民會誤闖(軍事禁區),亦無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亦不會違反此法例。但本身進入禁區,都會違反進入禁區的法例,這也要留意,但是否檢控,有很多考慮因素。」
當局又指若明知而向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組織,出售相關照片,則會受法例規管;又指禁地外會張貼清晰告示,相信一般公眾不會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