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灣仔暴動案 不認罪四人罪成判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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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03-20 00:27

撰文: 無綫新聞

2019年10月1日,涉及十人的灣仔暴動案,當中不認罪的四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四年。

四人中部分被告事發時18歲及19歲,有被告求情稱,本身患過度活躍症,易受他人影響。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指,案發當日高峰有過千人聚集,暴動規模大,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暴力程度高,無傷者但有財物損失。各被告並非帶領角色,但參與有助壯大聲勢,鼓勵其他人士作暴力行為。

考慮被告無干犯其他罪行,被捕至今逾四年,已受重大教訓,決定判監禁四年。同案六名早前已認罪被告,就判囚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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