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即日起修訂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
政府指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外,若已完成改變性徵為目的手術治療,並能提交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並符合五項條件,包括曾患性別不安、至少兩年內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等,可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入境處處長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批准。
政府指是考慮了去年二月終審法院裁定,入境處拒絕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申請將身份證性別更改,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決定而作出相關政策;又強調身份證上標示的性別,不代表在法律上的性別,亦不影響其他政策、法律程序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