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17人被控協助他人逃走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判囚20至70個月。法官指他們嚴重打擊司法公義,即使無暴力行為,仍須付上一定刑責。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警方封鎖理大校園後。有人游繩離開,警方其後在紅磡一帶截查車輛。17人涉嫌協助他人逃走,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理大暴動範圍廣泛。期間有人破壞紅隧收費亭,公共秩序嚴重失序。參與暴動人數過千,胡作非為及目無法紀,涉案暴動具「大殺傷力」。 被告用車輛接載暴動者離開。若非警方截停車輛,暴動者便能成功逃離,行為嚴重打擊司法公義。
辯方求情時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法官就指,警方案發前已警告、政府亦呼籲過去理大的路上,必然目睹暴力。但他們冥頑不靈,仍執意進入理大,與暴動者為伍,須為犯案負上刑責。
其中五名被告案中負責駕駛車輛接載其他人逃走,罪責相對較重。但考慮各被告被捕至今承受心理壓力、參與義工服務等,酌情減刑,判囚20個月;其中一人另涉及危險駕駛,共入獄24個月。
4人開審前承認暴動,法官考慮控方審前覆核階段才加控暴動,判他們入獄44個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存檔法庭。
剩下八名不認罪被告,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其中一人案發時只得16歲,判囚60個月;其餘判囚7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