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例打擊棄置車輛,規定車主必須自行處理不再續牌的車輛,違者最高可判囚三個月。
政府打擊衞生黑點計劃,發現棄置車輛情況嚴重,不少電單車遭棄置在後巷無人處理。當局稱至少處理3,300輛棄置車,九成就是電單車。
根據現時交通規例,車輛兩年未有續牌,運輸署會向登記車主發通知書。若車主未有理會,車輛的登記就自動取消,但車主不需負上清拆責任。
政府提出修訂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車主日後收到通知書後,要在三個月內為車輛續牌,或按規定清拆或移離車輛,否則構成罪行。首次定罪,最高罰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之後再犯,罰款2.5萬元及監禁半年。
當局在立法會解釋條文,議員普遍支持修例,但關注實際執行細節。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陳紹雄稱:「假如將該車四輪拆走,這件物件棄置在後巷或荒野地方,究竟是認為是車輛判新罰則,或是只檢控非法擺放廢物。」
運輸署副署長郭惠英指:「即使拆了四個輪,若我們找到那輛車的底盤號碼或車的資料,可認到車主資料,也會當是車主的身份,以這條例去控告。」
有議員就關注古董車在新規例下應如何處理。
自由黨航運交通界議員易志明說:「若放在倉庫或棕地上,這古董車我不續牌,那又會否干犯你這條例?」
運輸及物流局副秘書長麥震宇表示:「曾登記、上了牌在道路行駛,起動這程序後,這也要有一個豁免,在新例下申請。」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陳凱欣稱:「若古董車有一定年紀,珍貴或罕有的車作展覽或收藏,這應否特別處理,否則署長也繁忙,閒時要檢視給五、六年豁免。」
郭惠英表示:「我們可以有條件或適當期間,豁免期是可以較長。我們會檢視相關工作,再看有否需要作其他修訂。」
當局指法例生效後會有一年過渡期,期間各部門仍會果斷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