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七名罪成被告分別判囚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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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4-11-13 23:52

撰文: 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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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製造炸彈的被告賴振邦「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判囚10年10個月。

[16:12]

被告陳玉龍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9年。

[16:06]

設計引爆裝置被告蔡凱明「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

[16:02]

.被指為主謀的被告吳智鴻「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判囚23年10個月。

.擔任「槍手」被告蘇緯軒串謀殺警等三罪,判囚12年。

[15:51]

.被告彭軍壕承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判囚10年。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反恐條例》兩項控罪,判囚1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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