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涉嫌四年前放置炸彈案,在高等法院續審。
辯方繼續盤問案中負責監視的警員,稱當年3月7日駕車跟蹤被告李嘉濱,在他中途下車時,用相片確認對方身份,但相隔3分鐘後,李嘉濱返回私家車時,警員再次用相片做確認。質疑如果警員已確認身份,毋須短時間內重新再做。警員供稱是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目標身份。
警員亦確認,跟蹤過程中只用肉眼而沒使用其他器材,例如拍攝或攝錄等,亦不肯定跟蹤到不同地點的時間,稱另有同事負責記錄。
案發在2020年,港鐵羅湖站及明愛醫院被人放置炸彈,八名被告,七人被控《反恐條例》,一人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