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賢指公屋租戶若不住單位及作商業用途 將被視為嚴重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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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 2025-01-17 17:45

撰文: 無綫新聞

房委會早前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指,若租戶不居住單位卻作商業用途,將被視為嚴重濫用,有信心本立法年度內完成立法。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稱:「嚴重濫用定義是本身不在這裡居住,沒有居住痕跡,坦白說這些很容易看見,但用來做其他用途,例如裝滿鏡子作跳舞室。我們看過一個例子,有很多健身器材,即是用公屋教人健身,這些就是你都不是在這裡住,但又用公屋來賺錢,我們視為嚴重濫用。另外一些租戶人仍在這裡居住,不過可能製作一些食品拿出去售賣,或者開始有個小工場,或是一個小型補習社,但旁邊有張床,這些我們會界定為違反租約條例,違反租約條例,我們會收回單位。」

她又稱,有獎舉報公屋濫用機制周三實施至今,舉報較以往增加,暫時收到約二百宗,但部分未必涉及公屋或要求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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