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被控煽動顛覆政權案,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早前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今日頒布判詞解釋理由。
案情指,鄒幸彤質疑立法會修例後,令國安案及非國安案被告有差別待遇,但判詞指,應比較相似情況下,國安案被告與控方待遇是否相同,指控辯雙方同樣不可以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在境外作供,不存在差別待遇,也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或違反訴訟雙方的平等武裝。
判詞又指,修例明顯只有限度規範傳召證人模式,沒有改變證人應親身出庭作證大原則,也不影響與訟人傳召證人作供權利。
案件暫定5月開審,本月21日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