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審議《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規定付款方如未能在限期前付清拖欠的款項,申索方有權停工。多名議員關注如何保障工友的合法權益。
工聯會勞工界議員郭偉强指出:「如果停工的話,工友是否應該有糧出?令到欠款方、即上家,承擔更多責任?」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劉俊傑稱:「其實要停工或減慢工作前,至少有五日通知上家和業主。對工程而言,業主有一定影響力,如果工程重要,他會介入,令盡快處理付款情況爭議問題,希望不令整個工程延誤或影響。」
勞聯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林振昇說:「停工程序很長,要付款通知、付款回應,還要談一輪,進入審裁階段,可能要花半年或以上。能否在較早的階段,容許收不到錢的承建商停工,或可以減慢工作?」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有審裁金額你不付,對方答應了付、正式按申索答應了付,又不付,未進入審裁的,都可以停工,但這給五日通知就可以,其實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但既然那麼簡單,要有節有度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