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制度|成本 VS 效益 陪審員每日津貼近千元 不得扣薪扣假|延伸閱讀

法庭

發佈: 2026-09-30 11:45

撰文: TVB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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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司法機構形容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其他人士來審判。

據立法會會議上律政司司長書面答覆議員有關陪審員的質詢指出,陪審員涉及的開支包括適當的住宿供應、行政人員的費用,以及向擔任陪審員的人士提供的津貼。此外,對於擔任陪審員的自僱人士,以及聘用有關陪審員的僱主來說,這亦會涉及因他們自己或其僱員未能上班而帶來的間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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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成為陪審員?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對被告人應負的責任,也是對社會應負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一位原訟法庭法官及七名陪審員聆訊,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九名。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或惡意檢控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在死因裁判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五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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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資格與抽選程序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

以及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即中文或英文。

若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將個人資料交予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司法常務官會發出通知,通知將會把該人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出,一般會發出最少21天通知,並請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曾接受陪審員傳召而出席的人士,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津貼令訂明:每日995元 不足一天作一天

《陪審員津貼令》(第3章第31條)訂明,根據本條例第31(1)條須付給出任陪審員的人的津貼是每天995元,按該人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計算,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論。為施行本條例第31(3)條而訂明的津貼額是每天995元,該津貼額適用於有關人士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或一天的部分。相關修訂來自201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及2014年第18條第151條。

僱主責任:不得扣薪扣假 歧視解僱屬刑事

大部分香港人口都符合陪審員資格。政府制定《陪審團條例》,保護陪審員權利,並將陪審員職責置於優先位置。條例要求僱主按需要給予假期,不得扣除任何薪酬或假期,形同有薪假。僱主若歧視或解僱履行陪審員職責的員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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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社會縮影防司法壟斷

在成本與效益的權衡方面,雖然推行陪審員制度的社會成本高昂,這也是許多國家並未將此制度延伸至所有層級法院的主因,但社會普遍認為,透過由社會縮影組成的陪審團來防止司法權力壟斷、引入公眾常識進行裁決,其帶來的法治信任度與司法公正性,價值遠超上述的經濟成本。

律師解話:暫免與永久豁免

有法律界人士曾撰文提到,有市民反映收到高等法院函件要求他當陪審員,讀報得悉一位陪審員因被法庭裁定無故缺席,遭受牢獄之苦,因此害怕,查詢可用甚麼理由不當陪審員。

律師指出,合資格的市民應該無旁貸,履行法律體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價值,就是希望一些被控告的人,可以由一些沒有偏見的尋常百姓作出事實的裁斷,貫徹法制中寧縱毋枉的精神。當然,陪審員制度也有採用於民事案中的誹謗訴訟及死因研訊庭的死因聆訊,但此等畢竟祇屬少數。

律師文中亦指,體諒一般市民平日都有非常繁重的工作及私務需要照顧,要其花數天甚至數星期的時間坐在法庭裡,可能對其產生很大的干擾。因此執行此陪審員制度的執事諸公,通常亦會彈性處理,好使此制度能在一個可操作的平台上開展工作。他認為能當陪審員應該被視為一種光榮,因其一定是一位品格良好及精神健全的市民,同時也能為具高透明度的司法制度譜寫燦爛的一章。

當被傳召出任陪審員後,若其當日已移民外國或長期在外地工作,或其身體罹患重疾,甚至不久之將來要施手術,或剛動手術不久,需要靜養,則可申請要求暫時豁免,但過後則仍須到法庭當陪審員。要獲得永久豁免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以往某些人士因在一些非常冗長的案件中當陪審員,法庭最後為了感謝各人付出的大量寶貴時間,才獲得法庭批准終身豁免。故此卓先生看來還是要面對現實,看看能否組織有關的工作及私務進程,以便配合陪審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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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避席:不一定被選中

律師又指當到達法庭後,也不一定被選中當陪審員。首先,在抽籤制度下,抽不到自然就做不到;再者,假若認識有關案件中的被告人或任何一位證人,都應立即避席及不再繼續參與聆訊。同時,在場的被告或其代表律師可以無需任何解釋,拒絕接納該人士為該案的陪審員,因此合資格市民應該以平常心接受這事,毋須受個別陪審員無故缺席而入獄的事情所困擾。正如俗語所云「行得正,企得正」,則甚麼都不用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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