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去年無牌駕駛,在元朗撞死一名踏單車的老翁,更不顧而去,判入獄42個月。
事發在去年7月1日傍晚,71歲事主在元朗朗屏路踏單車,在一個行人過路處過馬路時,突然被一輛私家車撞到。私家車事後不顧而去,事主送院後不治。
現場閉路電視拍到事發經過,專家分析片段指,當時私家車的車速達每小時113公里,而該路段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
警方根據片段,兩日後尋獲現年20歲被告張智豐,他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無牌駕駛、交通意外後無停車等,一共七項控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對他管教不足,被告喜歡駕駛,但取得學習駕駛執照,沒有正式考試,故未有取得有效駕駛執照。而案發因追求高速駕駛的快感,不知不覺地超速,到察覺事主時已經太遲,而當時因年輕及經驗不足,慌張下才會不顧而去,事後他深感自責和後悔。
暫委法官徐綺薇指示,雖然事主當時違反行人過路處的燈號,但本案核心是被告駕駛方式極度危險,超速一倍,斥責被告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事後不顧而去,無對事主施援手,漠視安危,最終判他入獄42個月,停牌五年及罰款3,000元。







